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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法人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6-26

2019年621日校友会一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法地使用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简称校友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校友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颁发、确认校友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办公室指定具体保管人。保管人员要注意保管法人证书,存放登记证书的处所必须加锁并按时办理社会团体年审工作,保证法人证书有效性。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交接手续。

第四条  建立《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申请表》,对使用人及用途登记,保证证书使用的规范、合法性。

第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不外借,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填写使用申请表,经校友会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签字同意,由校友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如需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填写使用申请表,校友会秘书长签字同意,由校友会常务副会长签名批准后,到校友会办公室办理。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复印。证书复印件须注明用途并加盖“再复印无效”章,禁止私自复印法人证书。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冒用、转让《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一旦发现法人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会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登报公告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如用证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办法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