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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6-26

2019年6月21日校友会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校友会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障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规范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的印章包括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公章和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财务专用章两种。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校友会印章须由校友会办公室凭法人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校友会办公室发文启用,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必要时,由校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校友会办公室提交理事会批准,交由学校,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公章使用:以校友会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校友会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要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各类合同,协议书、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的文字材料等。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七条 建立《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印章使用申请表》,对使用人及用途登记,保证印章使用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八条 印章使用须由校友会秘书长审批签名,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公文(函)用印须经秘书长核准,会长(副会长)审批签发,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建立《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印发文(函)审批表》,并做好文件归档工作。

第九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校友会办公室统一核稿、秘书长或会长签批后,才可加盖校友会公章。

第十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造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十一条 校友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由校友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随用随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书面申请,经校友会秘书长同意签批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校友会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同意签批后,方可用章。

第十六条 保管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 保管人做好用印登记及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