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拓展学校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含下属单位)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和实物。
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遵循捐赠方意愿与学校利益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部门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第二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同意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基金会代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基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基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提高社会捐赠效益。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会下设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基金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拟定接受社会捐赠、基金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批理事会准后实行;
2.负责各类捐赠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协调,指导和协助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开展院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3.审核、办理学校及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4.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益)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维护双方的权益;
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0.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11.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等工作;
12.及时发布资金使用、立项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 基金的分类。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以是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可以是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二级学院(相关部门)的基金;可以是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基金(即永久性,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九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或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捐赠资金。学校各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二级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基金项目的设立应由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等,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设立。
第十条 各单位基金在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专门为受赠(益)方设计的接受捐赠登记的系列表格,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广东技术师范大学XXX奖教基金”等。
第十二条 凡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冠名管理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冠名管理办法(试行)》;以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名义设立的基金,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资,可根据捐资者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学校已设的基金。
第十三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改善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研创新基金,或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接受社会捐赠流程
第十四条 捐赠意向与信息沟通。基金会或学校各单位与具有捐赠意向的个人和团体建立联系,双方就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与咨询,达成捐赠共识。
(一)受赠(益)方负责协助捐赠方填写《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审批表》(见附件1),并协商捐赠用途、对象、捐赠协议文本等内容,报基金会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代理人代表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捐赠协议中的受赠方应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受益方为按照协议协商,实际使用捐赠资金或物资的学校各单位。
(三)捐赠方按照捐赠协议将捐赠资源转入基金会,基金会确认收到后向捐赠方开具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票据。凭基金会的票据,捐赠方可相应获得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捐赠实物到校后,受赠(益)方填写《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见附件3),由基金会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造册登记,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四)确认捐赠同时,受益方应制定捐赠资金(实物)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规范管理,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完全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协议约定。项目负责人应对捐赠资金使用负责;基金会办公室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捐赠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增入账,并报基金会备案。
(六)捐赠项目完成后,受益方应撰写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交基金会备案。
(七)捐赠项目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基金会或受益方提前与捐赠方联系,双方共同协商善后事宜。
(八)捐赠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归集报基金会存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含下属单位)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赠一律进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基金会按照项目设立单独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七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编制报表、出具捐赠类票据、颁发证书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工作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校级奖教金和奖助学金等基金的评选工作,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根据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基金可由相应单位制定各自的基金管理办法,由各自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与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统一由学校或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限定性基金及各类奖助学金、奖教金的使用,包括立项、申请、推荐、评选、审核、批准等,由二级学院(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制定有关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益方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捐赠资金使用应合理、规范。各类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各类报销票据的付款单位必须为: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核批,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由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和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划入原基金项目或征得捐赠方的意见使用。
第六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除资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车辆、地产、苗木和运动器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益方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等有关手续,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七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征求其同意后利用校友会、基金会网站、相关刊物或校内外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和报道,同时将按照相应方式给予鸣谢,具体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