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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1.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资助青年教师进修学位或出国(境)访学,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教、奖学、助学项目;资助和奖励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2.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建设,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3.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更新,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基建和学生实训设备项目;资助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产业化。

4.支持学生社团,活跃校园文化,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5.基金会理事会认为符合基金会宗旨,有利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资金类捐赠项目的立项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如指定用于学校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的项目。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在捐赠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受益单位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会同电子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至基金会办公室。

第六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项目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项目完结后完成结项报告。对特定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授权特定受资助的二级单位管理,其支出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规划和立项

第七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年度使用资金总额和资助范围、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办公室会同基金会财务部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评审与批准

(一)资助规划信息发布。基金会发布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年度使用金额和资助项目范围、重点,各二级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报《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会同电子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至基金会办公室。

(二)项目初审。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基金会《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四)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受益单位)。

第十二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项目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项目完结后完成结项报告。对特定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授权特定受资助的二级单位管理,其支出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三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应按捐赠项目的立项申请表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并提交下列文件:1.捐赠函(捐赠协议)原件;2.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基金章程;3.财务预算;4.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按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其中,奖教奖学助学的用款申请,按《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奖教奖学助学金发放需提交材料》(见附件3)执行。用款申请须经审批同意,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基建项目及重大项目捐赠应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半年须向基金会办公室简要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将根据《捐赠协议书》或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金章程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实施不达标,受益单位要组织项目返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