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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保障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规范的使用,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印章包括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法人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启用,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办公室提交理事会批准,指派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公章使用: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基金会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要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各类合同,包括协议书、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的文字材料等;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聘书等。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七条 建立《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对使用人及用途登记,保证印章使用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八条 一般事项的印章使用须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名,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的印章使用,须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名。

第九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的公文(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函)用印须经秘书长核准,理事长审批签发,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并做好文件归档工作。

第十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合同(协议)用印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核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批授权。建立《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登记审批表》(见附件2),并做好文件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造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十四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须由基金会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先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签批后,方可借出。公章借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并要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并做好登记。

第十六条 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合同、协议、表格、信函、证明等上面加盖基金会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签批后,方可用章,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保管人做好用印登记及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