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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法人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2-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法地使用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颁发、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办公室指定具体保管人。保管人员要严格、安全保管法人证书,并按时办理基金会年审工作,保证法人证书有效性。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交接手续。

第四条  建立《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对使用人及用途登记,保证证书使用的规范、合法性。

第五条 如需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填写使用申请表,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同意签名批准后,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复印。证书复印件须注明用途并加盖“再复印无效”章,禁止私自复印法人证书。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不外借,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填写使用申请表,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同意,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批准后办理。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冒用、转让《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一旦发现法人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会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登报公告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如用证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