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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基金会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财务部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该机构及人员暂时委托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处安排及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须安排专人保管。对外用印前,填报《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申请表》,审批后使用印章。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和监事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基本职能:

(一)负责制定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

(二)负责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的财务核算、估价、入账工作;

(三)负责制定基金会收支计划;

(四)负责合法使用和运作基金会资金;

(五)负责管理基金会财产资料;

(六)负责管理基金会暂收暂付款;

(七)管理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

(八)负责编制基金会财务报告和进行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基金会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九)负责开展基金会财务监督和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各类检查、审计工作;

(十)负责基金会税务按时申报;

(十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基金会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十三)负责基金会财务信息公开的披露。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基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设会计、出纳、复核等岗位,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采购、招标、资产管理等规定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委托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第四章 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强化基金会预算管理。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保持重点、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管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管理按《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其资金使用情况,以保证严格执行该捐款使用协议。如发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将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将违规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捐赠方。

第十八条 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与业务范围执行基金的支出,严格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审批制度。不足10万元的资金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出,由基金会理事会表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严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确保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对外投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后报理事会集体决策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由基金会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理事长签章。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