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和提升办学质量,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9月1日颁布)和《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冠名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如有分歧,捐赠方和受捐方共同协商。
3.符合新时代要求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冠名范围
1.建筑类:含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阅览室等)。
2.学科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3.奖教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教职工海内外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特殊类奖教金等。
4.科研人才、特别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达之讲座教授岗位等
5.科研创新、创业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校企科研合作发展基金、产教融合发展基金等。
6.校园景观类:校园或绿化广场、道路桥梁、湖泊水岸、园林绿化景点、文化艺术雕塑等。
7.由学院或部门提出,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8.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冠名要求
1.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5 者,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冠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冠名由双方协商解决。
2.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 者,可获得该学科相关研究机构或实验室的冠名权。
3.奖教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1 万元,总额不低于1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
4.科研创新、创业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30 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冠名权。
5.校园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3 者,可获得该风景冠名权。
6.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冠名标准及命名期限,由双方协议确定。
第四条 冠名规范
捐赠项目的冠名,按下列规范取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aa/bb/cc
1.aa。为经学校审核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号名内容,如福慧;
2.bb。为项目功能与其他项目区别的功能名。教育、技术、音乐、美术、文科、理科、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
3.cc。为项目类别通名。如建筑物类中的:大厦、馆、楼等;或景观类通名:园、林、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功能类别及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达之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五条 冠名期限
1. 建筑类、风景类项目的冠名期限,由基金会按捐赠金额占冠名对象建造总成本的比例测算出相应年限,原则上冠名年限与捐赠比例成正比(如,捐赠金额比例为1/2,产权/使用年限为70年,那冠名年限为35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学校决定。若捐赠超过100万,可获得永久冠名权。
2. 对仍处于冠名有效期内的建筑类、风景类项目,如发生拆除、改建等重大事项时,应事先通知捐赠人,并对其权益损失进行协商,提供适当的补偿方案。
3. 除建筑类、风景类以外的项目,冠名期限与该项目存续或执行时间一致。
4. 对所有冠名项目,在捐赠协议生效之后,因捐赠人触犯刑律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司法处理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冠名权而不予以任何补偿。
第六条 冠名程序
1.捐赠项目冠名工作由基金会与校长办公室牵头,受赠项目单位(部门)或学院负责,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经与捐赠方充分沟通交流后,冠名申请报基金会与校长办公室审阅,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核、批准。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冠名组织、实施方案等。
2.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冠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冠名申请。
3.经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同意的冠名申请,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冠名仪式。
4.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要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并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5. 建筑(景观)类冠名需使用具标识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纪念牌、碑、桩、匾时,其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宣传部审核,后勤处统一负责定制。
6.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冠名申请组织者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第七条 附则
1. 本办法所指冠名项目均为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或捐赠方设立的各类捐赠项目。学院或相关单位(部门)引进的冠名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